[南京理工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来源:51考研网     更新时间:2024-05-20 14:53:52    发布时间: 211 天前   浏览:137    
导语[南京理工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一、招生的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硕士生招生工作由学校、学院(系)两级负责

  1、学校由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硕士生招生工作。其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贯彻省招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招生工作的补充办法;制定本校各学院(系)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组织审核编制印发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生报名工作及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组织各学院(系)进行考试科目的命题、考试、评卷及成绩统计;组织初试合格者的复试、复查和录取工作;开展硕士生招生宣传、咨询和有关研究等工作。

  2、各学院(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负责硕士生招生工作。成立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单位各专业招生计划和考试科目;按录取标准和规定提出复试名单,组织复试;积极开展与本单位有关的招生宣传工作。

  二、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目录

  1、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

  我校在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规模内,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根据各学院的培养能力与培养质量、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到保证重点学科、21世纪高新技术主干学科和基础学科的发展和建设,在教育部下达我校硕士生招生总计划内,合理地分配硕士生招生计划。录取时,可由学校根据考试具体情况在学院(系)间进行微调。

  贯彻按需招生原则,根据招生类别分为非定向硕士生、定向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费由委托单位支付。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按合同回定向或委托单位。自筹经费研究生毕业时,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2、编制和印发硕士招生专业目录

  各学院(系)按统一编制招生专业的目录要求和格式填写有关内容,经研究生院审定后,汇总上报教育部和省招办,同时印刷成册,向考生提供。

  对港、台人士招生专业目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另行编制。

  三、报名

  1、报名准备工作

  设置招生专业目录阅览室,在规定时间内开放,供考生查阅。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时回答考生所提问题,公布报名注意事项等。

  2、报考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Ⅱ)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往届本科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毕业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者2年以上,并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已获硕士学位或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可再次报考为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生。

  (Ⅲ)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年龄不限。

  (Ⅳ)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Ⅴ)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并推荐;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我校为在职人员进行的单独考试。

  (Ⅰ)符合(1)中第(Ⅰ)、(Ⅲ)、(Ⅳ)各项要求。

  (Ⅱ)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者。

  (Ⅲ)获硕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报名参加MBA联考:

  (Ⅰ)符合(1)中(Ⅰ)(Ⅲ)(Ⅳ)(Ⅴ)各项要求;

  (Ⅱ)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有研究生毕业学历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3、报名时间与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到指定报名点报名,参加单独考试及MBA联考的在职人员到我校研招办报名,报名截止日期为11月14日。

  4、报考手续

  (1)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持身份证和毕业证,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报名点交纳报考费,领取有关表格。

  填写报考登记表时应当注意:

  (Ⅰ)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写一个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Ⅱ)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设有工商管理专业的两个学校。

  (Ⅲ)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Ⅳ)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Ⅴ)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需由本人如实填写自学情况并有所在单位或进修单位的书面证明。

  (2)考生自己填好报考登记表后,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寄回我校。

  考生所在单位应对考生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对有突出成绩或犯过错误的考生,应提供翔实的材料。

  四、审核考生材料和发放准考证

  由研究生招生办负责对考生报考材料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报考专业的考试科目填发准考证,盖印后将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寄发考生本人。编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准考情况表》按规定寄往考点。编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考情况表》、《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分专业报考情况表》等表格,报省招办。

  五、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单独考试及MBA联考的时间一致,按教育部规定日期进行。

  3、初试科目:政治、外国语和二门业务课。各科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政治和外国语的满分均为100分。业务课的满分为150分。

  4、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英、俄、日语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四由全国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我校自行命题。

  5、全国统考及单独考试的初试方法均为笔试。

  6、MBA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理论、外语、综合能力和管理。除政治理论外的其他各科由教育部委托“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命题。政治理论课由我校自行命题。

  7、初试地点:凡在我校报名点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及单独考试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均在我校进行考试。

  六、复试和录取

  1、复试名单的确定。

  录取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教育部当年硕士生录取工作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校考试实际情况,由研究生院拟定本校复试标准和要求,由各学院(系)按照要求提出复试名单交研究生院审定。

  2、确保硕士生入学质量,认真做好全面审核

  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情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3、复试的要求

  复试除注意该生平时在校学习成绩,或工作期间的成果外,主要是考核考生的知识结构、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验技能及实践环节、发展潜能等方面。对于同等学力的考生必须进行全面、严格复试并加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参加单独考试或参加MBA联考的考生都必须进行复试。

  4、复试工作的组织

  各学院(系)在复试时,要按专业组成复试小组(三人以上)。复试小组在认真研究分析考生有关材料后,提出复试要求,并将具体复试科目、时间地点以及复试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招生办,由研究生招生办统一寄发复试通知书。

  复试时要认真做好复试记录,参加复试的教师在复试登记表中写出评语和复试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学院(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复试登记表上明确提出录取或不录取的意见及理由。各学院(系)及时将复试合格者的登记表送报研究生院复审。确定录取名单后向教育部和省招办上报。

  5、调剂录取

  凡符合录取条件,因名额有限,不能录取的考生可在本校相近的招生专业进行调剂录取。本校不录取又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材料将及时转到他的第二志愿招生单位。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有限无法录取的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到其他学科专业。

  6、发录取通知书

  确定录取名单并报教育部和省招办批准后,可发录取通知书。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者,有关各方应按规定签订必要的合同或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将合同或协议反馈到本校后方可发录取通知书。

  (1)硕士生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我校研究生院请假,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2)硕士生新生在入学报到三个月内,本校将对其进行德、智、体三方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经入学复查合格者,才能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3)硕士生在就读期间应严格遵守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且原则上不能转学、转专业。

  七、被录取为硕士生的应届生保留入学资格

  1、申请保留硕士生入学资格,在确定复试名单时,应由本人向报考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时间在当年5月前),逾期不办理,不得随意变动。本人申请由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并上报教育部和省招办。由研究生招生办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系)。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至二年。

  2、保留入学资格者要求入学,应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在当年的3月前向研究生招生办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系)和研招办审核批准后,列入当年录取计划。

  3、凡保留入学资格者,都必须参加复试。具体复试时间由研究生院按统一时间通知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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