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条件
在法学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至少有1个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法律硕士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教师授课,并且要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其中,教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须达到一定比例。
2. 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的任课教师中,具有法律实践经验者的比例不低于80%。
3. 要有一定数量的来自政法机关以及法律实务单位的资深法律工作者作兼职教师。
三、教学条件
1. 具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专用案例教室和案例讨论室。具备专用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
2. 50%以上的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3. 有足够数量的法律硕士专业图书资料。
4. 能为法律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四、实践条件
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以及法律实务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专业指导和措施保障。
五、培养模式
1. 按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会同相关政法机关以及法律实务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本单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2. 课程设置、教学组织要切实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提高为核心。
3. 采用讲授、案例分析、研讨、模拟、社会实践等多种教学形式,切实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